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考試院組織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