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7 頁-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 行政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2條 …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之機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由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或其他籌設相關文件。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申請附設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者,除依前…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服務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下列服務事項:一、求職、就業機會開發、就業諮詢、職涯輔導、工作分析、職業分析與推介就業等個別化及專業化就業服務。二、求才、僱用諮詢。前項第一款專業化就業服務,包括依業務性質及個案就業需求,提供…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就業服務員。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員及設施標準,應依各相關設立法規辦理。前項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地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雇主或求職者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收據。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經營管理情形,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一、業務經營與設…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應於停業前三十日,將停業事由及期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延六個月。屆期無法復業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未…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一、專業人員人事費。二、行政費。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業務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
-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績效優良者,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業輔導評量者。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3條 …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一、預備性就業服務:為強化被害人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以利轉銜至一般性職場所提供之服務,包括短期安置性場所、工作訓練及職場學習等。二、支持性就業服務:為…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4條 …中心轉介或自行求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5條 前條就業服務處遇計畫,包括職前訓練、就業適應能力準備、情緒支持與輔導、陪同面試、就業支持與追蹤及連結相關資源排除就業障礙等事項。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就業服務之委託,應明定受委託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條件、績效目標及評核機制。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應對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境遇、就業地點及相關文書資料,予以保密。雇主或就業服務人員知有加害人至職場騷擾被害人情事者,得請求警政及社政機關協助處理。
-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統計分析對被害人提供就業服務之情形及成效。
-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業務。
-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7條 …營管理能力之研習。三、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就業服務。四、其他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創業諮詢及輔導事項。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4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