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9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一、就業服務員。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