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