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及支持性就業服務,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執行,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就業服務之委託,應明定受委託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條件、績效目標及評核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