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1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地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