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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地政士法 第41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五、限期整理。六、解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2條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3條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4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處理地政士懲戒事項;其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地政處長或縣(市)政府地政局長兼任,…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6條 地政士有第四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7條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8條 地政士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前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9條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1條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3條 …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證書者,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地政士證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發而繼續執業者,依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 行政地政士法 第54條 …,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地政士考試及格,包括本法施行前考試院依法規劃,並於本法施行後舉辦之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及格。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第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地政士證書,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之一:(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者,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者,…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五、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地政士紙本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紙本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地政士證書。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地政士紙本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地政士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於原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恢復執業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發給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申報變更事項備查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因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所定事項變更者,除第一款之住址外,應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應備具原開業執照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原開業執照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受理遷入之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應發給新開業執照,同時…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不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限。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前項簽證人…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一、姓名。二、出生日期。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戶籍地址。五、通訊地址及電話。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應載明之事項如下:一、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三、受託日期。四、申請日期。五、受託案件辦理情形。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者,應將前條所定基本資料事項…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保存年限,自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地政士公會名稱,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
-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領有開業執照之地政士,以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公會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地政士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地政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