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19條 地政士公會名稱,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