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