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42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42條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一、執行地政業務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有助革新土地登記或其他地政業務之研究或著作,貢獻卓著者。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者。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