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20條 領有開業執照之地政士,以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公會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地政士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地政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地政士公會後,應加入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並自其原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辦峻出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