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14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