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43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懲 第43條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除名。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