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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3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4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5條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
  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6條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有複決權。
  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7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8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有代表總額六分之一簽署。
  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9條 國民大會代表提出之創制案、複決案,須備具提案書,載明左列事項:一、案由。二、理由。三、內容。四、簽署人。五、年月日。
  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國民大會討論創制案、複決案,非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前項決議須經三讀程序。但廢止或否決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讀會。
  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1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1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咨請總統於六個月內公布之。
  1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1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案。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之提案。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社會安全之提案。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之提案。第七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邊疆地區之提案。第八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僑務之提…
  1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施行。
  1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1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1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1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時,應在會場內分別設置投票及開票處所。
  2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5條 …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2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2條 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2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3條 國民大會辦理補選副總統時,應由大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其參加人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2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6條 國民大會聽取專案小組審查報告後,應邀請副總統候選人到會發表政見。
  2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7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2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8條 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
  2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9條 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國民大會議長致送。
  2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10條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之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
  2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3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第1條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