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5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