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