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二、未加圈選者。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