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國民大會辦理補選副總統時,應由大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其參加人數,由代表協商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