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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7條

副總統候選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大會應即停止辦理補選,並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定期重行補選:一、經審查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者。
二、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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