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四章 程序 第11條 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複決事項,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