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國民大會聽取專案小組審查報告後,應邀請副總統候選人到會發表政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