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三章 複決 第7條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