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6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19 頁
  1.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3-1條 …公開、審查、迴避、查核、處分或終止、保存、通報、資料之銷毀或再利用及發表或宣傳,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行政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3. 行政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用途之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
  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機構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機構內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除本辦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附表所列醫療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
  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五項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六、再利…
  7.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書及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前項再利用試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
  8.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
  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應發給再利用許可證,並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11.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
  1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證之再利用機構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前…
  1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1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五、工安環保檢測及…
  1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證或核准試驗…
  1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四…
  17.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18.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委託領有共…
  1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共同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包括受託者依法取得清除該類廢棄物之資格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已取得該再利用廢棄物…
  2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及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名稱、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
  21.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連線申報前條第三項營運之紀錄。連線申報前條第…
  2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
  2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再利用機構停止營業超過一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部辦理歇業,並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自暫停之日起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辦理停業。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
  2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證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書與再利用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期間…
  2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27. 行政醫療法 第79條 …人資料之保密。八、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前項告知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醫師依前四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
  28.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之餐館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餐館有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
  29.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滅時,始得准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依中央…
  30.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