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
審查後認其內容有修正必要者,由本部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補正、修正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三次。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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