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五項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八、緊急應變計畫。九、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