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應發給再利用許可證,並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