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