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四、再利用流程或設施。五、再利用作業期程。六、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七、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八、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九、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十一、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