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受試者之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於人體試驗結束後,應即銷毀。受試者同意提供再利用者,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未去連結者應再次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