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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查會應將人體試驗計畫、會議紀錄、查核紀錄等相關文件,保存至人體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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