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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人體試驗應每年至少查核一次。
前項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終止人體試驗: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自行變更人體試驗內容。
二、顯有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之事實。
三、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
四、有足以影響人體試驗成果評估之事件。
五、人體試驗未完成前,有具體事實證明並無實益、風險高於潛在利益,或顯有實益致不利於對照組。
中央主管機關知有前項情事,得令其終止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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