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永久性身心障礙。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