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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具有保存價值者,指可供典藏、維護、再利用或權利移轉等用途,且具有歷史價值或表徵國家發展意義者。
  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劃。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定位。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指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納入管理範圍之事業。二、設備: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過程中,具有分類、拆解、分離、反應、濃縮、再製或焚化等功能,或為防治於回收…
  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申請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及第九目規定專案認定之支出,其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其逾費用發生年度始提出申請,經…
  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投資於第二條所稱之研究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屬公司組織者,得按百分之三十,其餘事業得按百分之二十,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究經費平均數者,其屬公司組織…
  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以運抵購置者許可證或登記證登載處所之日期為準。三、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契約附有土木、水電工程者,得以土木、水電工程完成日期為準。四、購置設備採整廠或整批申請發證者,其交貨日期之認定,如係同一買賣契約或輸入許可證,以最後一…
  1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事業申報之支…
  11.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
  1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其關於投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及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用途之研究支出經適用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投資抵減。
  13.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九)公共工程資源再利用之研議及推動。二、第二科:(一)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二)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相關技術規範之研議。(三)水利及工業等公共工程計畫…
  14.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執行及維護督導事項。(十二)關於加工出口區節約能源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業務之推動事項。(十三)其他有關環保景觀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研究發展事項。
  1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燃料油。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並作為燃料使用之油品。六、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七、加油站:…
  16.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為燃料者。五、再生油品: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者。六、生質燃料業者:指從事下列行為之業者:(一)生產及銷售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為燃料。(二)摻配酒…
  17.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3條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18.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6條 …責任保險。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19.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20.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21.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22.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23.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機構應每季對其運交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追蹤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除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第一項營運紀錄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
  25.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再利用產品: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加工製造之產品或直接使用於再利用用途,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者。二、環境監測義務人:指依本辦法規劃、執行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
  26.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3條 再利用產品作為填海、填築土地或工程填地材料用途,且同區域單次或累積填築總量達一萬二千公噸以上者,應實施環境監測,其環境監測義務人應於該填築工程動工前四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檢具含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三階段之再利用產品使用…
  27.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環境監測類別應視污染潛勢,納入土壤、地下水、地面水、底泥及海洋,其監測項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除底泥品質至少每年檢測一次外,其餘類別至少每季檢測一次:一、土壤:至少包括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
  28.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5條 …人基本資料,應包括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二、再利用產品基本資料,應包括再利用產品供應者名稱、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三、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
  2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審查環境監測計畫書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保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核准之環境監測計畫書,其內容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
  3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7條 …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地下水檢測之採樣,應依地下水流向,至少於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上游設置一口監測井、下游設置三口監測井採取水質樣品。但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屬海埔地,且因沿岸屬地層下陷區或其地下水位低於海平面而有海水地下滲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