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