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