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法規: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文化創意資產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