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報本部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