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2條 再利用機構停止營業超過一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部辦理歇業,並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自暫停之日起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辦理停業。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