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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
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報本部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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