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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2.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製造業務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
  3.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度量衡業因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得於期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進行實地查核;營業許可執照逾期,應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4.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度量衡業因營業許可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並檢附原營業許可執照正本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執照,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進行實地查核;其為製造業者,應另檢附工廠…
  5.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得檢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補、換發之新執照,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6.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營業許可執照經駁回或撤回者,退回其證照費。
  7.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領有度量衡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者,應依製造業或輸入業所提供之技術文件及經許可經營之度量衡器技術規範修理或調整。
  8.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
  9.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2條 …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主…
  10.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申請並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11.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5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
  12.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免依第二條規定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逕予許可:一、我國與他國政府、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訂電子簽章或其憑證互惠之協定或協約,且該外國憑證機構經上開政府或組織許可或認可。二、主管機關與他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
  13.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7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四、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
  14.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欲利用之著作樣本。前項第二款之著作樣本,如因著作樣本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敘明理由,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
  15.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6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應同時為使用報酬之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申請人未依前項核定之金額提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許可利用之著作。
  16.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7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許可授權之申請時,仍應為必要之查證。
  17.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許可授權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及格式。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18. 行政公司法 第17條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
  19. 行政公司法 第18條 …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
  20. 行政公司法 第172條 …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
  21. 行政公司法 第173條 …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
  22. 行政公司法 第209條 …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
  23. 行政公司法 第234條 …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24. 行政公司法 第290條 …務,另行選派之。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三、借款。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25. 行政公司法 第304條 …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
  26. 行政公司法 第328條 …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27. 行政公司法 第346條 …拋棄。應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如迫不及待時,清算人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前項所列之行為。清算人違反前兩項規定時,應與公司對於善意第三人連帶負其責任。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特別清算不適用之。
  28. 行政公司法 第356-4條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29.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
  30.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0條 …規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