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5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量衡專責機關查核;未保存修理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