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
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公司法 第328條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二節 清算 › 第一目 普通清算
第3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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