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度量衡輸入業、修理業或製造業所設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輸入、修理或製造業務者,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