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申請,於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實地查核申請人之度量衡標準器及實務操作。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實地查核時,申請人應備妥實務操作之物品、標準器、相關設備及其操作說明文件。實地查核未符合者,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重新實地查核;逾期不補正或重新實地查核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