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得檢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補、換發之新執照,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