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依本法申請並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變更內容對照表。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