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者。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四、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