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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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4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廢止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認可:一、自行申請註銷認可。二、認證被廢止或認證證書被註銷。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2.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42條 申請成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CNS17065制度並取得認證基金會相關領域之認證。三、已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試驗室…
  3.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一致。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
  4.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3條 …入業許可執照。二、生產廠場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生產,若檢定範圍含重新檢定者,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維修。前項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具…
  5.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出申請。二、有前二項之情形,應於變更後二個月內向原認證機構、驗證機構申請評鑑,或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評鑑,並於評鑑通過且取得證書後十日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6.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製造廠辦理。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7.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CB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檢測領域或商品種類開放受理登記者,得由國家驗證機構向標準檢驗局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者之試驗證書…
  8.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9條 成為商品驗證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成為商品驗證機構、延展或增列驗證範圍,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證照費:證書之補發、…
  9.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CBSCHEME)之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計收登記費:一、每一國家驗證機構(NCB):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二、每一驗證機構試驗室(CBTL)…
  10.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證照費:證…
  11.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
  1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
  1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
  1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
  1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五、機構布…
  1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
  1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1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1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2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2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2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
  2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前二項…
  2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2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2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9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2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0條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2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3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