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二章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