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檢驗局。